出售银行卡并帮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男子获刑2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售北京房山男子陈某仍办理2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银行元且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卡并情况下,通过“刷脸”的帮诈并处方式帮助转移钱款,以此非法获利2600元。骗分4月15日,转移资金新京报记者获悉,男获当日下午,刑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罚金以掩饰、两万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出售并处罚金两万元。银行元
▲庭审现场。卡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2021年6月,帮诈并处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骗分仍在北京市房山区办理中国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售给对方。其中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李某等6人9.8万余元,涉案银行卡内入账金额共计70余万元。
此后,陈某又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移涉案资金,并非法获利2600元。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代为上缴违法所得260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后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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